安徽法院网讯
4月8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以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销售赃物一审判决余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冯某等9名同案犯分别被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全案并处罚金149000元,并判令继续追缴赃款赃物。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余其等15人,时分时合,先后窜至宿松、太湖、望江、黄梅等地县城及乡镇街道等地,以摩托车、超市和商店为目标,盗窃作案26起,其中盗得各种摩托车21辆,分别占为己用或销赃给余其等人。入室盗窃6次,盗得香烟、手机等物品和现金。该案作案次数高达26起,时间跨度近两年,危害两省四县,对此群众反响强烈。宣判后,各被告人真诚悔悟,认识到所犯罪行不仅毁掉了自己的美好前途,而且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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