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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绩溪县的程有光放着厨师的手艺不做,跑到一金店去抢夺金项链,结果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程有光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7年11月15日19时许,程有光窜至绩溪县城一金店,以购买金项链为名,将一根重57.3克的黄金项链试戴在颈部,后趁营业员不备逃离金店。该条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60元。此前的1997年12月9日,程有光还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有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价值达130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被告人程有光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有光抢夺数额巨大,依法不能宣告缓刑,故其辩护律师建议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该院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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