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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半年多 再行盗窃“二进宫”
 

  安徽法院网讯 绩溪县的汪涵军,2006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刑十个月。2007年8月,出狱才半年多的他又再次实施了盗窃行为。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涵军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8月8日,汪涵军窜至绩溪县板桥头乡某村,盗得汪某某户一只重约12斤的火腿,出售后得赃款190元(价值210元)。8月31日凌晨6时许,在县城某旅社住宿的汪涵军乘同住房间旅客上卫生间之际,盗走该旅客放在床上的裤子口袋内的1500元现金。案发后,被告人汪涵军退赔受害人汪某某400元现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涵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涵军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出了部分赃款,且能坦白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作者:冯强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