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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上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追缴违纪款案
 

  安徽法院网讯 申请执行人为监察机关,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违纪款,被执行人为违纪人员。近日,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首次成功执结申请执行人主体为该区监察局申请执行追缴被执行人为该区原交通局局长吴××违纪款59万余元的特殊执行案件。这一做法体现了党委和政府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依法打击和惩治腐败力度,促进了依法监察原则的落实。

  被执行人吴××在任交通局局长期间,于2001年6月,利用郊运公司(区政府下属集体企业)改制期间,指使相关人员将企业买断前郊运公司的票本款收入596330元不纳入财务核算,并将该款以其妻、子和儿媳的名义分别存入我市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淮上区监察局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作出了追缴其违纪占有的郊运公司老体票本款596330元的决定。从现有的法律条规来看,虽然《行政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的权力,但监察机关不具备行政强制手段,一旦有关部门不予配合或拒绝执行,这些款物就难以追缴。为此,淮上区监察局拓展办案思路,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遂向淮上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淮上区法院审查认为,区监察局作出的决定符合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淮上区法院执行局抽调精干警力,制定执行方案,完善法律手续,依法强制执行,并与相关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协调,取得配合,致使被执行人吴××59万余元违纪款顺利划入法院执行帐户。

  

作者:王龙江 赵剑平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