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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只因逃避执行,便将法院查封的船只擅自变更,导致法院查封船只流失。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对逃避执行的许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
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均系本市秦集乡村民。2004年4月1日,许某以买车跑运输为由向原告陈某借人民币37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一分五厘。2006年2月22日,原告陈某找到被告许某要求还钱,许某以没有钱为由拒绝还钱,陈某遂诉至禹会区法院,法院判决许某偿还原告56270元。判决后被告许某未主动履行,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许某有水泥船一艘,便依法予以查封。但在法院对船只作出评估拍卖的前两天,被执行人却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船只变更。
法院得知情况后,立刻找被执行人许某核实情况,在对其所作所为核准无误后,禹会区法院遂对许某作出了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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