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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泗县民法院对徐保财、张秀祥诉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因泗县民政府为本案第三人唐加林颁证的依据错误,该土地证被泗县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原告徐保财、张秀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瓦坊乡张楼村南北街东侧各取得一块宅基地,并盖好了房屋,徐保财居北,张秀祥居南,两家中间有5米多宽的空地。1991年徐保财和张秀祥分别取得了泗集建(1991)字第20号、第1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因泗县人民政府颁发该土地证时没有档案材料,2007年6月11日泗县人民政府经公告注销了该两份集体土地使用证。2005年12月20日,本案第三人唐加林对徐保财、张秀祥两家中间的空地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同年12月22日,泗县国土资源局及泗县人民政府同意使用土地187平方米。12月28日进行了地籍调查,但地籍调查表无四邻签字。2006年1月14日,泗县国土资源在审查颁证的过程中,所依据的批准文件是2005年9月泗县人民政府的批文。而泗县人民政府在2005年9月没有批准使用该宗地的文件。2006年2月10日,泗县人民政府为唐加林颁发了泗瓦土集用(2006)第0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面积是187平方米,东西长22米,南北宽8.5米,其中包括徐保财、张秀祥的部分房屋及土地。为此,徐保财、张秀祥诉讼来院,要求撤销该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泗县人民政府在为唐加林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程中,所依据的批准用地文件错误,颁证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宣判后,第三人唐加林不服,现已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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