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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父亲病危,在有生之年,想看到我真正的结婚”、“为了了却杜保忠父亲的心愿,我才同意领取结婚证的”,被告人杜保忠、刘群声在法庭上辩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4月2日对一起我省首例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重婚案做出一审判决。
现年29岁的杜保忠于2004年7月与晏某登记结婚,2006年4月因感情不睦,发生纠纷,被告人杜保忠致晏某轻伤,被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5年8月,因业务关系,杜保忠认识了长于自己8岁的刘群声,并对其产生好感,要与之交朋友,并告诉刘自己已离婚,于是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后刘群声得知杜保忠仍有合法配偶,遂与杜保忠分手。2006年春节前后,不甘心的杜保忠又找到刘群声,称自己和妻子正在办理离婚手续,要求与刘群声恢复关系,刘表示同意。2007年1月,杜保忠之父病重期间,二被告人谋划结婚,因被告人杜保忠与晏某的婚姻关系仍存续,于是二人商议以“嫁接”冒名的方式,杜保忠冒用其兄杜某传(未婚)之名与刘群声以欺骗的方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7年1月领取了结婚证。后双方正式举办了婚礼,宴请亲友,并在本市租房共同居住、生活。2007年7月二被告人因害怕事发,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害人晏某知情后,到司法部门控告二被告人涉嫌重婚,2008年1月15日,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对二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庭审中,二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杜保忠的辩护人称杜保忠系出于孝道,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保忠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刘群声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已构成了重婚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保忠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对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群声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轻。法院对杜保忠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杜保忠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原犯故意伤害罪的缓刑,对原判刑罚与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群声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宣判后对被告人杜保忠予以逮捕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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