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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闹事 收监
 

  安徽法院网讯 3月27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听证审理的方式审理了一起由执行机关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书面建议撤销对罪犯王某某的缓刑案件,法院于3月28日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撤销缓刑两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0日法院以王某某(系未成年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人民币罚金一千元。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2007年5月30日夜,罪犯王某某在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将外科二楼医生值班室的玻璃门窗上的玻璃砸碎六块,后用笔将展示牌上的医生和护士长的照片划破。2007年5月31日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依法决定对王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已执行。2008年3月23日夜,王某某因琐事窜至滁州市东屹浴室,殴打刘某某、李某某,致人轻微伤。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遂依法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已交付执行。
  法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能履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等义务,二次因违反法律被行政拘留,属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作者:杨金龙 赵士梅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