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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员,在协助院民庭进行50万元诉讼保全时,发现该案被告人正是一宗执行标的16万元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该帐户上,除被冻结的50万元外,尚有余款可供执行。执行庭立即作出裁定,划扣该款项,一宗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2008年3月28日上午,执行庭接院领导指示,派执行员协助民庭去马鞍山某银行对一宗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人吴某进行50万元财产保全。吴某刚将其一条运输船转让,货款存在某银行,进行财产保全时,执行员发现其名字与一宗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且都是船民,经身份证号码核对,是同一人。
话说两头,今年元月,一宗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吴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承诺,16万元执行款在其运输船转让后一次性履行。而这次买船后,吴某并没有通知执行庭,而将货款村在了马鞍山市区某银行。现在已核对了吴某身份,执行庭立即作出裁定,赶往该银行划扣执行款。
3月28日下午,吴某接到通知后来到法院执行庭,啼笑皆非,心服口服的在执行笔录上签字,本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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