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以被告人袁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对涉案赃款予以没收、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6年3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营销部及其前身以虚列佣金支出的手段套取公款,用于单位帐外开支,由该单位营销部客户服务部副主任(主办会计)袁某负责伪造佣金表并管理所套取的公款。 2003年1月至2006年3月,袁某利用负责伪造佣金表及管理所套取的资金的职务便利,在为单位套取公款之外,先后22次私自虚列佣金支出33917.18元(其中含2003年6月29日前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滁州分公司贪污公款2730.23元以及2003年6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改制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后侵占公款31186.95元),并将相关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存折或其控制的以“赵某某”名字设立的银行存折,予以侵吞。 2007年7月18日,袁某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已退清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侵吞了国有财产和公司财产,截止2003年6月29日,袁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滁州分公司贪污公款2730.23元,尚未达到贪污罪的处罚数额,应以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袁某侵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公款31186.95元,数额较大,己经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系投案自首,并已退还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袁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