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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卷烟 烟贩子领刑
 

  安徽法院网讯 3月25日,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案金额达25万余元的非法经营卷烟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姜冬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法院查明,个体经营户陈燕青在杭州市马市街122号经营“杭州市上城区淋峰食品商店”,并办理了“卫生许可证”及杭州市烟草专卖局所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副食品、卷烟等。2003年11月,被告人姜冬荣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陈燕青达成协议,由陈燕青提供上述证照,自己每年支付3000-4000元的费用。此后,被告人姜冬荣独自出资经营,并以陈燕青的名义从烟草公司等处进烟。2006年5月6日至2007年8月24日,被告人姜冬荣先后93次通过屯溪驻杭州的联捷快运公司托运,从杭州批发、销售给黄山市屯溪区的个体户陈元宵(已判刑)“黄山”、“利群”、“大红鹰”、“玉溪”等真品香烟及“南京”、“红双喜”等冒牌假烟共6000余条。此外,被告人姜冬荣还批发、销售给杭州市的杨巧荣、江苏省盐城的黄利宏“大红鹰”、“雄狮”、“中南海”等品牌香烟2000余条,非法经营总额达25192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冬荣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部门的烟草专营、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批发、零售卷烟数额达25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被告人姜冬荣坦白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没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作者:洪艳 程小玲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