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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其中的被告人陈某和杨某某系滁州市某典当行的两名女工作人员,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份的一天中午,本案的另一被告人谢某某带着盗窃来的一枚黄金戒指到滁州市某典当行销赃。典当行当时有陈某和杨某某值班,谢某某拿出戒指要求销售,杨某某拿过戒指检查真伪并称好重量,谢某某问其价格,陈某、杨某某讲值1500元。双方谈好价格后,陈某、杨某某没有按照典当行的规定查发票等手续,而是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收购了该枚戒指,然后又以典当行的名义,以1700元的价格卖出。经滁州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戒指价值4000元。 法院鉴于各被告人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杨某某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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