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法槌之声 [ 关闭 ]  

经营不善动歪点 虚开税票领刑罚
 

  安徽法院网讯 3月20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追缴了流失的税款14万余元。

  2002年5月,王某租赁芜湖某服装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服装水洗业务期间,先从一名自称姓许的男子处,以支付3%开票费的条件,虚开了3份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假票)26万余元,并与当年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款3万8千余元。后又与一位自称刘伟杰的人电话协商,以支付5%—6%开票费的条件,虚开了3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伪造)73万余元,两次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9万余元,用于抵扣进项税款14万余元。

  法院认为,王某在企业经营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不是从经营管理方面找原因,不是在产品适销对路上下功夫,而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获利,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管制度,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征管,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作者:沈龙桂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