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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一审判决小丽爸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小丽2006、2007两年的生活教育费12000元,并自2008年起,每月增付小丽50元生活教育费,至小丽独立生活时止。
小丽是一名16岁的中学生。2005年,她的父母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小丽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给付400元子女抚养教育费。由于小丽晚间需要到学校上自习,为安全起见,小丽父母又于11月补充协议,商定小丽晚间上自习由父亲接送,如不能接送,则另给小丽50元交通费。日后其它额外费用,父母各承担一半。协议履行二个月后,小丽爸爸因小丽妈妈未能按当时口头约定归还他的手机,因此拒付小丽的生活教育费。另外,小丽妈妈为给小丽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条件,2007年9月,又帮小丽找到某校借读,额外支付3000余元的借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考虑到近年物价上涨和小丽爸工资增加水平,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小丽的诉诉讼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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