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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获刑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酒后驾车的危险众人皆知,也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酒后驾车。近日,绩溪县的洪江南因酒后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2007年11月25日晚8时许,洪江南酒后驾驶一辆摩托车行至S215线177KM+500M处追尾碰撞前方行人吴某某,致其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吴某某于当天晚上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洪江南负全部责任。法医鉴定认为吴某某因车祸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洪江南赔偿了被害人亲属24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江南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显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洪江南坦白认罪,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洪江南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作者:冯强 叶细定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