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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为了让沙琪玛起到膨化和延长发酵时间的目的,在沙琪玛中添加实为化工原料的硼砂,沙琪玛看似光鲜却有毒害!如此进行沙琪玛加工的商贩周某,日前被肥东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据悉,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肥东首次以此罪名作出判决。 2011年7月18日,肥东县质监局对周某生产车间内的半成品、成品沙琪玛进行了抽样,送检,后经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在送检的半成品沙琪玛中检验出硼砂,含量为2.5g/kg。随即对车间内的所有沙琪玛全部予以收缴,并对销售中的沙琪玛实行召回。 40余岁的周某是和县人。据他交待,其于2009年7月份从他人手中购买1000g硼砂,并在2009年7月份生产约50件含硼砂的沙琪玛(每件120,每个65g)和2011年4月份生产约100kg含硼砂的沙琪玛,两次共在沙琪玛中添加500g硼砂。在2011年7月10日生产的150
件沙琪玛中,其中有75件沙琪玛添加了硼砂,另在当日生产的10kg沙琪玛半成品中亦添加了硼砂,此次在生产的成品半成品沙琪玛中共添加了500g硼砂。被告人周某将其生产的沙琪玛销往合肥长江批发市场的“华美”、“恒顺”批发部等地。值得一提的是,周某在2011年6月16日起参加过《肥东县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监管工作会议》得知沙琪玛不允许添加硼砂,也在电视新闻上看到过郑州沙琪玛加硼砂带来的危害性,其在2011年7月份仍抱着侥幸心理添加了硼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结合被告人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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