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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10月23日,一起因酒后驾车导致自己死亡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经长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结案,五名与驾驶员同席饮酒的被告,同死者的家属最终达成了经济补偿协议,从而了结纠纷。 2008年6月29日上午,死者陈俊祥与纪东阳一同到长丰县造甲乡街道卖麦子,中午纪东阳妹婿陈小林盛情邀请两人到家中作客饮酒,同时还邀请了荣广才、荣广勇和赵庆阳作陪。席间,几人共同喝掉两瓶白酒和数瓶啤酒。酒罢,陈俊祥驾驶手扶拖拉机回家,途中因拖拉机侧翻不幸身亡。 事发后,陈俊祥的四个近亲属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原告认为,由于陈小林、纪东阳明知酒后禁止驾车,在陈俊祥醉酒的情况下,却帮助陈俊祥发动车子并驾车陪同,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有明显过错,理应在担本案的主要责任。荣广才、荣广勇、赵庆阳席间劝酒,致使陈俊祥醉酒,且在场没有阻止陈俊祥驾车,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陈俊祥的死亡给原告家庭造成巨大损失,四原告精神上遭受重大打击,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111067.1元。 五被告辩称,陈俊祥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酒后驾驶的后果承担责任;被告并没有劝酒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死者陈俊祥的父亲已年逾80岁,一女尚在高中就读,儿子正在部队服役。为稳定死者近亲属的情绪,且使其儿子在部队能安心服役,同时顾及诉讼双方均系乡邻相亲。为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增进公民间和睦团结,开庭前,主审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深入到当事人所在乡村细致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在心平气和的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陈小林、纪东阳自愿每人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帮助2000元,荣广才、荣广勇、赵庆阳自愿每人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帮助1500元,并且当场全部履行完毕。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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