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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达标 法院依法打八折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合肥市某物管公司诉其所服务的小区十户业主支付拖延的物业服务费案依法作出判决,酌情核减业主物业服务费百分之二十,同时驳回该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2001年7月3日,原告合肥市某物管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并约定了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标准,后双方又陆续续签订三份合同,而作为被告的十户业主自合同之日起就未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逾期违约金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物管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此被告提出了一组照片证据证明原告的物业服务质量未达标。案件承办法官结合物业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对被告所举照片证据进行了现场查证并确认照片证明情况的真实性,从而认定原告在物业服务中部分服务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已经构成违约,同时认定作为被告的业主以原告部分物业务服务未达标为由而长期拒绝交纳所有物业费的行为,亦构成违约。综合对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原告服务未达标程度、被告拖欠服务费的期限等方面的考虑,并鉴于被告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是基于原告服务质量存在瑕疵,非恶意拖欠,且双方合同未约定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和支付时间,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为达到通过个案警示物业公司和引导业主采用正确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增强双方契约意识的审判效果,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加强改进、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对包括被告在内的业主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解决,并经常和及时同业主保持沟通,从而维系服务小区的团结稳定,而作为业主的被告在原告为其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也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对于原告存在的服务瑕疵应当及时与原告积极沟通或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要求其进行改善,而不能因原告部分服务质量存在瑕疵就采取拒绝不交纳所有物业服务费的不理性方式或其它以损害其他业主利益为代价的方式表达其不满情绪。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作者:刘浩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