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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合肥女孩牛玲与加拿大籍男子刘易斯·金谈恋爱,双方未登记结婚,男方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给付的彩礼,双方由此对薄公堂。日前,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其中的大额给付款项7,500加元(折合人民币46,938元)由女方予以返还。
2002年4月,加拿大籍华人刘易斯·金在往来合肥期间与牛玲相识,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自2002年7月起,刘易斯·金不定期向牛玲通过电汇支付一定钱款。2003年11月牛玲通过中介在合肥购买一套住房。在付款前两日,刘易斯·金一次性汇款5,000加元至牛玲账户,并通过西联汇款2,500加元给牛玲(折合人民币15,646元)。牛玲两日后支付购房款156,500元,并将房产证办在其父亲名下。2004年9月,刘易斯·金与牛玲在合肥举行婚礼,后两人至加拿大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12月,牛玲从加拿大回国,并于2005年10月签署声明,取消其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双方关系也因此终止。刘易斯·金见双方结婚希望渺茫,遂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其支付牛玲12万元后,牛玲却与原告断绝交往,不告而别,应全额返还上述款项。牛玲认为原告支付的款项为刘易斯·金自愿赠与,且为恋爱期间二人的共同花销。原告所诉称的房产,系被告父母出资购买,与原告无关。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对双方证据的分析可以看出,刘易斯·金汇款的时间、数额与牛玲缴纳房款的时间、数额相互印证,且与牛玲签订的购房合同形成了证据锁链。牛玲辩称购房款由其家人支付,其提交的证据仅反映其付款60,000元,对余款无证据予以佐证。故可以确认刘易斯·金汇款的7,500加元由牛玲用于其父母购房。
对刘易斯·金汇款的性质,法院认为,从常理分析,恋人之间小额的赠与符合常情。刘易斯·金在与牛玲恋爱期间不定期的小额汇款,应视为恋人之间的正常馈赠,无需返还。对牛玲父母买房期间的汇款7,500加元,考虑两人的关系,刘易斯·金应基于与牛玲结婚的目的而给付,故不应简单认定为无偿的赠与,应视为彩礼处理。牛玲虽与刘易斯·金举行了婚礼,并至加拿大共同生活了3个月,但牛玲之后回国并取消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原告支付的大额彩礼应予返还。据此,庐阳区法院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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