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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保修期内两次维修仍故障 法院判退货
 

  安徽法院网讯 手机在保修期内故障不断,原告要求退货无果。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胡凯退还原告袁刚购买手机款1900元。

  2007年4月2日,原告袁刚从被告胡凯经营的德宝通信购得价款为1900元的MOTO680G型手机一部。仅过了27天,手机就因锁屏键失效被送到被告处维修。时隔14天后,手机锁屏键再度失效,由被告再次维修。此后,手机间歇出现无信号、不开机、不送花、屏幕锁失效等性能故障,直至2008年3月25日,手机开关键失灵,完全不能使用。被告经检验确认后将手机送安徽蜂星生达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维修,该公司经检测,发现手机主板变形并以此为由不予保修。原告故要求退机,被告不同意。原告就此向霍山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调解无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MOTO680G型手机在一年的保修期内,出现了屏幕锁失效等数项性能故障,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对原告要求退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处原告退还被告MOTO680G型手机一部,被告返还原告1900元购机款。

  
  

  

作者:姚道龙 张翌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