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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传销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友斌、徐立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被告人许友斌到滁州市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并将传销公司设在及培训地点分设在滁州市两处。许友斌为代理员身份,实为滁州传销点的负责人,其组织将所有传销人员分为五级,从低到高依次是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最高级别为代理商。购买一套产品即可成为会员,当累计点数达到一定数额就可以逐级晋升,每卖一大套产品可以积100点,一小套产品积70点。成为代理员需累计6400点。其传销的产品为广东省广州市天冀公司的“露娜卡诗”化妆品,每套传销价为2900元,算70点。每卖出一套产品培训员可以拿到返点123元,代理员也可以拿到123元。
2007年年底,被告人徐立东也从事非法传销,成为许友斌的下线培训员。2008年3月间,徐立东到严某经营的理发店游说严参加“滁州天冀公司”非法传销活动,传销产品为“露娜卡诗”化妆品。从3月20日起,徐立东带严某到位于滁州市琅琊区清流办事处某地点的“滁州天冀公司”的非法传销点,听了几次传销授课活动。3月23日,徐立东骗严某说:“你拿钱买点,只要点数到393点,你便成为代理员,每月可拿报酬23.8万元”。当日,严某和徐立东一同到银行取了17400元交给徐立东,算已买6套产品。3月24日、26日,严某又交给徐立东共58000元算买20套产品。严某所交钱款徐立东均交给了许友斌。从3月27日至30日,严某多次打电话找被告人徐立东,对方一直关机,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
2008年4月2日晚,严某找到徐立东后报警,滁州市公安局凤凰西路派出所将徐立东抓获。案发后,许友斌已全部赔偿严某的损失。
法院认为许友斌、徐立东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许友斌案发后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与徐立东均自愿认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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