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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妻子“查无此人” 结婚登记依法撤销
 

  安徽法院网讯 广德县桃州镇青年刘某结婚50余天妻子即“失踪”,经查找竟发现妻子“查无此人”,其结婚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虚假。刘某无奈之下将民政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8月4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民政局为刘某作出的结婚登记及颁发的结婚证。

  2007年下半年,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自称“岑振芝”的外地女子,11月19日,双方来到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根据二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程序予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颁发了结婚证。谁知婚后两个月不到,2008年1月9日“岑振芝”即离家出走,后一直下落不明。刘某在多方寻找未果后,来到桃州镇派出所查询,才发现“岑振芝”查无其人,其所持身份证号码不存在,刘某这才醒悟遇上了骗婚。后刘某多次向被告县民政局申请,请求被告撤销结婚登记,被告以“无权撤销”为由拒绝了原告请求。刘某无奈之下于2008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县民政局为自己作出的结婚登记及颁发的结婚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的责任,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应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作者:张军 崔建红 汪清潮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