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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不慎遭诈骗 付款后又当被告
 

  安徽法院网讯 由于对假冒债主受托人的骗子身份审查不慎,合肥某一医药公司被骗7万多元后又被债主告上法庭。近日,合肥蜀山区法院判决该医药公司支付所欠款。
  2002年9月,合肥的这家医药公司与合肥一家广告企划公司签定了一份广告制作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广告企划公司为医药公司制作楼面落地式广告牌及承揽相关其它工程。合同签定后,广告公司依约为医药公司承揽制作了广告牌及相关工程,但医药公司未依约支付承揽制作费。2006年5月6日,广告公司委托单位职工李巧、袁冬冬到医药公司去办理催款事宜,但未果。期间,曾为广告公司委托人之一的李巧(在逃)伙同无业人员方庆彬(已被判刑)、“毛毛”(姓名不详,在逃)私自伪造一份印有广告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两个假身份证(姓名分别为李坤、袁冬冬),由方庆彬化名“李坤”,“毛毛”化名“袁冬冬”,持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以广告公司委托人的身份到医药公司处催款。医药公司信以为真,支付给两人7万多元工程欠款,并由方庆彬、“毛毛”以“李坤”、“袁冬冬”的名义出具了收条。后广告公司再派人前往医药公司催要欠付的款项时,医药公司才知道被骗,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方庆彬随后被抓获并于2007年12月3日被蜀山区法院判罪入狱。广告公司两次催款未果后也于2006年8月17日向蜀山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蜀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告公司与医药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广告公司虽曾委托过单位职工李巧、袁冬冬前往医药公司催要欠款,但持伪造的委托书、身份证前往医药公司处实施诈骗的实际行为人(方庆彬、“毛毛”)并非广告公司所委托的两位职工,因此医药公司关于方庆彬、“毛毛”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表见代理,原告公司应承担被诈骗的法律后果的辩解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医药公司应承担因未谨慎审查而遭受诈骗的后果。据此,判令医药公司支付拖欠广告公司的广告牌制作工程款。

  

作者:刘浩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