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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场成为卖淫场所 变更法人难逃法网
 

  安徽法院网讯 作为滁州市某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在自己的浴场部因卖淫嫖娼活动被行政处罚后,动起逃避法律的歪脑筋,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岂料还是被判了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作出判决,总经理王某、浴场部经理丁某、浴场部领班张某因容留、介绍卖淫罪分别被判九年、六年、七年,罚金5万元至2万元;浴场搓背工胡某因介绍卖淫罪被判二年,罚金1万元。

  该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投资设立,2005年8月公司股东变更为王某和其妻子,王某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4月及2006年3月公司及相关人员两次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之后王某就将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变更成他人,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仍由王某实际控制。

  在此期间,王某雇用丁某和张某为公司浴场部经理和领班,并发放工资和资金。在王某的安排下,丁某和张某在浴场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有嫖客要求提供性服务,就由丁某或张某当面或电话通知卖淫女到嫖客的房间卖淫,事后由卖淫女或服务员填写消费单,每晚王某在歇业后到收银台收取当天的营业款,并根据消费单将卖淫女所得现金交给丁某或张某,两人再根据卖淫女手持的消费单发放报酬给卖淫女。

  2008年1月,被告人胡某通过丁某介绍卖淫女陈某某、陆某某到浴场卖淫。其中卖淫女陈某某、陆某某、李某住在浴场二楼015房间,卖淫女周某某、李某某住在一楼115房间。

  2008年1月21日22时许,公安机关依法对浴场突击检查,查获嫖客宋某某、魏某某与卖淫女陆某某和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并提取了安全套等物证。同时缴获材料证实共发生卖淫活动29人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丁某、张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多人多次,情节严重,已经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胡某介绍他人卖淫,已经构成介绍卖淫罪。王某系饮食服务业的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应从重处罚,且其单位曾因容留、介绍卖淫被两次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胡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丁某、张某、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作者: 陈勇、范勇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