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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不给转让登记 法院判决履行法定职责
 

  安徽法院网讯 2007年9月26日,原告于善荣购买第三人李永德、葛慧华夫妇位于明光市104国道桂花园商贸街101号四间主房二间偏房及院落。李永德、葛慧华夫妇的房屋土地证、房产证两证齐全,9月27日,买卖双方携带房屋买卖协议书、土地证、房产证到土地部门要求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国土登记机关接受了原告提供的全部材料,并承诺办理期限为15日,逾期后原告多次找土地登记部门要求尽快办理转移登记,而登记部门以种种理由故意拖延不予办理。2008年3月,原告于善荣依法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国土登记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转移登记,被告国土登记部门在答辩中称该买卖的房屋距离104国道很近,以后有可能要拆迁,故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办理国有土地转让登记是被告的法定责任,原告于善荣购买第三人房屋后依国土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交了全部办证转移材料,而国土登记部门在近五个月的时间,既不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也不书面答复该申请人不能办理的理由,原告于善荣请求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在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为原告于善荣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宣判后,国土登记部门没有上诉,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作者:孙怀宁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