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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名法人未变 民工工资必须偿还
 

  安徽法院网讯 7月14日,五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判处更名后的蚌埠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义务,支付其前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70670元。

  法院查明,五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1999年至2003年承建李其波、李其永楼房时,原告马庆军组织部分农民工为其施工,施工结束后,经结算,该公司应支付农民工工资116570元,扣除预支的工资款,实际尚欠70670元,该公司负责人在工资清单上签名认可。后来,五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更名为蚌埠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变,但更名后的公司辩称其从未承建李其波、李其永楼房工程,因而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正值“三农”时节,急等用钱的村民纷纷找到当时的组织者马庆军,万般无奈之下,马庆军将公司告上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五河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更名为蚌埠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权利义务应当由蚌埠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不能因此逃避责任,遂判决蚌埠腾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资款70670元。

  

  

  

作者:杨敬会 陶 成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