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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6月27日,利辛县农业委员会原主任李玉勤贪污、受贿一案,在蒙城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玉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4.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4.5万元;违法所得26.738万元予以追缴。
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李玉勤在担任利辛县农经委副主任、农经总站站长、农委党组书记期间,在印制农民负担监督卡、专用收据、耕地合同书等业务活动中,采用结算时加大发票数额的方法,7次套取财政资金69.3万元;2000年,李玉勤从阜阳市领回工作经费1万元;上述合计70.3万元均未入单位账,由农经总站会计韩某单独保管。至2006年1月,李玉勤先后从中支取现金53.038万元,其中24.238万元被其非法占有。2006年5月,浙江省苍南县印刷商周某到利辛县农委结算印制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费用后,为感谢李玉勤的帮助送给李玉勤好处费2.5万元,李玉勤收下后交给本单位职工王某保管。之后李玉勤从中支取现金1.7万元,剩余0.8万元李玉勤安排王某购买了二部手机,李玉勤拿0.7万元和一部手机送给他人,剩余1万元和一部手机被其非法占有。另查明,被告人李玉勤在亳州市纪委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并退款26.43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玉勤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据此,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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