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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老总侵占公司182万获刑十一年
 

  安徽法院网讯 6月20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老总林超职务侵占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中联公司(原名北京中联环公司,2004年9月29日更名为北京中标怡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标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经营。1996年11月8日,北京中联华公司决定成立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系北京中联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以总公司的资质对外开展业务,并向总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1996年11月25日,北京中联华公司下文任命林超为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

  1998年8月18日,刘业坤为了能承接安徽佳通公司、安徽佳元公司的“佳通子午胎密炼车间一期工程”、帘子布办公室照明工程等工程项目,与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经协商,成立了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第五工程处,双方签订“北京中联华建安公司安徽分公司第五工程处目标管理责任合同”,合同约定:安徽分公司与第五工程处之间为责任制,责任期限为一年半,自1998年8月18日起至2000年2月18日止。同时还约定,工程处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在缴纳分公司目标规定的费用后自主分配;分公司费用指标按工程总造价3%提取,工程处费用按工程总造价的97%提取。分公司为工程处开设专用账户,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汇入此账户后,分公司在10日内分两批将工程款转入第五工程处账户;工程处是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在与分公司签订责任合同后,经营期间及责任期满后,其资产、债权债务以及与其它单位所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一律由工程处责任人负全责。1998年9月1日,刘业坤被任命为第五工程处经理,并作为第一责任人。

  1998年9月至1999年底,刘业坤以北京中联华公司的名义陆续承接了安徽佳通公司“佳通子午胎密炼车间一期工程”、安徽佳元公司帘子布车间工程等工程项目,安徽佳通公司先后支付工程款1 095.98万元,安徽分公司均能按上述目标管理责任合同约定的履行。之后因工程质量、付款问题等原因,安徽佳通公司、安徽佳元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拒付剩余工程款。北京中联华公司(林超为委托代理人)遂将安徽佳通公司、安徽佳元公司起诉至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和判决,安徽佳通公司、安徽佳元公司支付北京中联华公司工程款计587.4 404万元,2001年3月至4月,安徽佳元公司根据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工程款99.758 140万元至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设在本市农业银行三牌楼支行的账户上。安徽分公司收到上述工程款263.547 231万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转入刘业坤的第五工程处的账户内,被告人林超利用其系安徽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01年4月9日、4月28日从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设在本市农业银行三牌楼支行的账户上转款77万元、110万元,计187万元转走,后又将其中5万元转回合肥市农业银行三牌楼支行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账户上,其余款项182万元被告人林超以工资、备用金等名义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此后,北京中联华公司及刘业坤多次向林超催要工程款,林超拒不归还。2005年5月28日,北京中标公司遂向合肥市公安局控告林超侵占公司财产。2007年5月30日,合肥市公安局对林超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2007年7月12日,被告人林超在合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被告人林超辩解,其与刘业坤之间有帐没有算清,自己的行为属民事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超名义上是总公司北京中联华公司的职员,实质上是挂靠总公司,被告人与总公司之间系平等的民事主体;被告人并无侵占资金的行为,认为指控被告人林超犯职务侵占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法院查明,被告人林超系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负责人,有北京中联华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及任命书、安徽省工商登记材料与被告人林超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林超与北京中联华公司订立的协议、合同,属公司内部管理模式,并不影响被告人林超系北京中联华公司人员的身份。其次,根据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第五工程处目标管理责任合同的约定,工程处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除了按工程造价的3%支付安徽分公司管理费外,其他收益均归工程处。安徽分公司为工程处设立专用账户,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汇入此账户后,分公司在10日内分两批将工程款转入工程处的账户上;诉讼中,北京中联华公司也出具书面材料要求安徽佳通公司、安徽佳元公司将支付的工程款汇至指定的专用账户,即北京中联华公司安徽分公司设在本市农业银行三牌楼支行的账户上,该款系合同约定由北京中联华公司持有的属于刘业坤的第五工程处的工程款,由于被告人林超利用其是安徽分公司负责人的便利,侵占了工程款,致使其所在的公司北京中联华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安徽佳通公司、安徽佳元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82万元应视为属于北京中联华公司的款项。林超认为与刘业坤之间有账没算清是民事行为,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庐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林超在担任北京中联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资金1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超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林超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证据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作者:郑东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