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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被调包窃款 银行未及时为储户修改密码担责
 

  安徽法院网讯 蒋树红因其卡折并用的储蓄帐户内存款被他人窃取,依其与银行之间订立的储蓄合同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赔偿存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

  法院查明:2006年2月21日上午,有三人至原告蒋树红经营的商店内,提出出卖一批旧蓄电池,经商定,价款为48000元,当天下午交货。原告遂与他们一起至被告下设的复兴分理处办理了卡折并用的个人活期储蓄帐户,开户名为蒋树红。同日下午3时许,原告至复兴分理处往上午开设的帐户内存入48000元,并于3:09分提出修改原设定的密码。复兴分理处的工作人员为原告办理了存折密码修改业务,并告诉原告,分理处主任不在,没有授权储蓄卡密码修改业务不能办理,可在ATM机上修改储蓄卡密码。下午3:19分,他人持原告的储蓄卡自异地建设银行柜面及ATM机分四次取款47900元,手续费6元。原告随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所持储蓄卡已被调换,但至今未侦破。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所属复兴分理处申请办理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和储蓄卡业务,复兴分理处同意并为其办理,双方之间储蓄合同成立并有效。在被告的营业时间内,原告为保证存款的安全,选择在柜台修改存折及储蓄卡密码,被告应为其办理。被告所属复兴分理处工作人员在原告申请修改密码后以分理处主任不在为由,未及时为原告办理储蓄卡密码修改业务,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发现储蓄卡被调换,对原告存款被他人提取负有过错。原告对其储蓄卡和密码保管不善,对存款被他人提取也负有过错。原告丧失对储蓄卡和密码的占有与被告未及时为原告办理储蓄卡密码修改业务共同导致原告存款被他人提取,原、被告双方过错相等,原告帐户内被提取的47900元存款、6元手续费及相应的利息应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故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蒋树红存款本金23953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肖建荣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