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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审查不细致 许可行为不合法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对原告唐凯诉被告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行政许可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核发给原告唐凯的皖P39405机动车行驶证。

  唐凯系宁国市人,在宣州区一所中学工作。2008年1月2日,唐凯收到宣州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诉状。受害人起诉要求唐凯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是因为登记在其名下的皖P39405桑塔纳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唐凯感到很纳闷,想不通自己怎么成为皖P39405桑塔纳轿车的登记车主?后到车辆登记处查询,发现在2007年10月11日,皖P39405桑塔纳轿车由郑光伟出卖给自己,并进行了车辆转移登记,档案中有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辨认,身份证应该是真实的。

  唐凯努力地回想自己与郑光伟的关系。原来,郑光伟是唐凯同事的弟弟。郑光伟通过其哥哥拿到自己的身份证,为逃避宣州到宁国的规费,在交警支队处将其车辆登记在唐凯名下。2007年10月27日,皖P39405桑塔纳轿车发生车祸,造成郑光伟等两人死亡,五人受伤及财物受损的后果。为摆脱纠纷,原告唐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交警支队核发的皖P39405机动车行驶证。

  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交警支队在核发皖P39405机动车行驶证时,原告唐凯未到登记现场,现场提交的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系他人填写,而根据被告提供的机动车转移登记相关法律规定,车辆转移登记应由现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即郑光伟将车辆转移登记到原告唐凯名下,应由原告唐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被告交警支队因办证审查不细致,导致行政程序违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杨惠红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