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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滑行人不慎跌伤 疏于修缮建委担责
 

  安徽法院网讯 路段积水无人问津,行人滑倒摔成重伤。近日,宁国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宁国市建委赔偿原告汪某因跌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余元。

  原告汪某家住宁国市西街杨家巷路段。由于旧城改造,房屋开发施工及社会车辆通行等原因,造成该路段下水管被压长期堵塞,路面大量积水无法排出。附近群众曾多次向被告宁国市建委反映,均未获得解决。2005年12月18日,原告汪某在该路段处行走时不慎摔倒,后被宁国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进行人工关节置换,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宁国市建委称汪某跌伤系自身行走不慎所致,责任在原告本人,而其也非该处下水管的施工人与所有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汪某求告无门,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宁国市建委系城区道路及市政工程建设的管理者,其对辖区内的下水管道等负有维修义务。其疏于维修系行政不作为,从而直接导致该路面长期积水结冰,至原告跌伤。因此,其对原告汪某负有一定的赔偿义务,酌定其赔偿原告汪某因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30%。原告汪某在行走时疏忽大意,且未选择安全处行走,其本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作者:彭俊 费赵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