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讯
因做出不当行政处罚被公民告上法庭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发现自己所做出的处罚决定错误,主动撤销其行政行为。然而,原告并不领情,坚持不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最近,临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同时向应邀参加旁听的全县30多家行政机关负责人回答了这一疑问。
杨某是临泉县某医院医务人员,因涉嫌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不久前被临泉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杨某不服,首先向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后。又到临泉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该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临泉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发现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主动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自行撤销了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在被告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仍坚持不撤回起诉。
5月14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同时邀请临泉县30多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旁听。全体旁听人员静静地听取法官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该起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庭审结束后,多数参加旁听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对他们触动很大,使他们认识到行政机关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但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依法行政,否则,程序出了问题,被告上法庭,即使自己主动纠正,只要得不到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谅解,原告坚持不撤诉,照样需坐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的审查。这次开庭审理,也体现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在增强,法律素质在提高,在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讨要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在行政诉讼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依法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