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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擅自发放拆迁款被裁定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马鞍山市花山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协助单位因违反协助义务擅自发放拆迁款被裁定承担法律责任。

  2005年2月,被执行人戴某违规驾驶两轮摩托车将申请执行人李某撞成拾级伤残,共花去费用三万多元,李某求偿无果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戴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戴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始终联系不上被执行人戴某,但查明戴某所有的房屋即将拆迁,其拆迁款将由戴某所在的南京江宁某村委会发放。于是法院依法向该村委会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村委会停止向戴某支付所有的房屋拆迁款。但该村委会见是外地法院便以戴某到村委会闹事和发放征迁款前经过村委会上级领导拍板为由,拒绝执行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并擅自将戴某的房屋拆迁款予以发放,同时也拒绝履行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的义务。该案经过执行局合议庭审理后认定协助义务人村委会明知有义务履行法院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却在“地方保护主义”意识的驱动下拒不协助,擅自将征迁款违规发放,在认识到错误行为后仍然拒绝追回所发款项,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之规定裁定村委会应当在其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该案所有款项已全部执结到位。

  

  

作者:翟彬 方沈龙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