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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渔霸戴绍东和其同伙在渔场非法私设法堂,三天时间里非法拘禁、殴打了11名在水库边逮鱼的人,并勒索了人民币13800元。5月13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戴绍东有期徒刑一年,其同伙刘永东、顾先奎、王玉坤有期徒刑各一年、刘明拘役六个月。
2007年7月8日17时左右,戴绍东和其管理人员刘永东、刘明在戴绍东承包经营的大王镇金歪桥水库边,抓住了正在逮鱼的张晓毛,其他逮鱼人逃脱。刘永东在抓张晓毛时,眼睛被张打伤。其后,戴绍东、刘永东、刘明三人对张晓毛进行殴打,并强行将张小毛带至水库渔场院里(水库办公的地方),罚张晓毛下跪。戴绍东、刘永东、刘明及随后来到渔场的王玉坤、顾先奎与戴绍峰(在逃)等人,分别对张晓毛实施了打耳光等殴打行为。戴绍东勒令张晓毛写不再偷鱼的保证书并要罚其2000元。次日凌晨1时许,张晓毛在其父母交给戴绍东2000元后回家。其间,和张晓毛一起逮鱼当时逃脱的李金亮,在其亲属的陪同下来到戴绍东承包经营的渔场,被戴绍东罚跪,写下保证书并交了1000元后离开。次日上午,和张晓毛一起逮鱼当时逃脱的时伟、段志勇,在找人向戴绍东说情后,两人也来到戴绍东承包经营的渔场,到渔场后即遭到被告人戴绍东罚跪,段志勇还遭到戴绍东打耳光,两人写下不再偷鱼的保证书并交给戴绍东4000元后离开。此后,戴绍东给了刘永东1000元、顾先奎、王玉坤、刘明等人各50元。
2007年7月9日上午8时许,顾先奎、刘明与戴绍峰、戴玉庆在戴绍东承包经营的水库边,抓住了正在逮鱼的胡文堂和张义,二人当场遭顾先奎、戴绍峰、戴玉庆三人罚跪和殴打,之后,按戴绍东的指令,二人被带至渔场办公室,又遭到戴绍东罚跪和殴打。戴绍东勒令胡文堂和张义写下不再偷鱼的保证书,并要每人交纳罚款2000元。张义的亲属找到戴绍东说情后,戴绍东同意每人交纳罚款1000元。至当日中午约12时许,在张义亲属交给戴绍东2000元后,胡文堂和张义被放走。
2007年7月9日16时许,顾先奎、王玉坤、刘明与戴玉庆,在戴绍东承包经营的水库边,抓住了正在逮鱼的章永江、陈宝霞夫妇,陈宝霞当场遭到顾先奎打耳光,后被带至渔场办公室,又遭到戴绍东打耳光、王玉坤打耳光和用木棍殴打,并被罚跪,戴绍东勒令她们写下不再逮鱼的保证书,每人须交纳罚款1000元,并把章永江扣押在渔场,令陈宝霞回家拿钱。后在刘永东的说情下,戴绍东收了陈宝霞1300元。当晚约20时左右,章永江、陈宝霞二人被放回家。经鉴定,陈宝霞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07年7月9日17时许,戴绍峰在戴绍东承包经营的水库边,抓住了正在逮鱼的徐安新、徐安跖、夏传亮,顾先奎、刘明与戴玉庆得知后前往水库,按戴绍东指令,将三人带至渔场,在渔场办公室,徐安新、徐安跖、夏传亮三人遭到戴绍东、刘永东的罚跪和打耳光,戴绍东勒令三人写不再偷鱼的保证书且要罚款。徐安新、徐安跖的亲属找人求情,每人交了500元,夏传亮亲属交了2500元,后三人离开。所交钱款由被告人刘永东接收后转交给戴绍东,戴绍东给了顾先奎、王玉坤、刘明等人每人200元。
综上,戴绍东、顾先奎、刘明参与非法拘禁他人4次,索要人民币13800元;刘永东参与非法拘禁他人2次,索要人民币10500元;王玉坤参与非法拘禁他人2次,索要人民币8300元。
2007年7月17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戴绍东到大王派出所接受调查,戴绍东于当日17时许主动到大王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戴绍东的父亲代其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1300元,其余索要的钱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戴绍东、刘永东、顾先奎、王玉坤、刘明等人,以对被害人实施罚跪、打耳光、写保证书等方法,非法剥夺多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戴绍东、刘永东、顾先奎、王玉坤、刘明在非法拘禁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五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明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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