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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被告人彭某和邓某均系湖北省孝感市农民,二人财迷心窍,在马鞍山冒充市老干部局等单位工作人员,以市委为照顾老干部,将价值6880元的奥运纪念币以2880元的价格出售给老干部为由,向该市老干部推销假冒奥运纪念币诈骗钱财。4月29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初,被告人彭某和邓某从武汉市以每套200元的价格购买了7套假的奥运纪念币后来到马鞍山伺机诈骗,同年12月3日至4日,被告人彭某假冒马鞍山市老干部局、体育局、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工作人员,给被害人陈某某等离退休老干部打电话,谎称:市委为照顾老干部,由财政补贴4000元,将价值6880元的奥运纪念币以2880元的价格出售给老干部。陈某某等人信以为真均同意购买。随后,被告人邓某按彭某的安排到陈某某等6人的家中将假冒的纪念币送交陈某某等人,并将骗取的17000余元赃款交给彭某。案发后,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7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邓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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