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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摔伤上法庭 被告为清白网上找证人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明光市人民法院潘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七旬老汉王某诉女士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法庭调解,王老汉放弃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一次性给予王老汉经济补偿2000元。

  王老汉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老汉称2007年10月19日在柳巷镇的集市上,李女士骑自行车不慎,将其撞倒在地,致其腿部骨折,要求李女士赔偿医疗费等损失2万余元。王老汉的证据有:李女士带其到当地医院检查并支付给医院的拍摄片子检查费票据;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当时现场处理情况证明。

  李女士辩称的事实与王老汉诉称的事实大相径庭。李女士主张其是好心相助自己摔倒的王老汉,与王老汉摔伤没有任何关系。李女士陈述说,带王老汉检查是在派出所要求下,由闻讯赶来的父亲带去检查并支付摄片费的。在派出所调解期间其始终没承认是其将王老汉撞倒的。在诉讼期间,李女士在当地网站上发出寻找证人的帖子。帖子说:“在集市上老汉从我对面走来,在离我1米多远处突然摔倒。有一位好心的男同志过来说,老头跌跤了快帮助扶一下。.那个好心的男同志从后面抱着老人,我就伸手从前面拉老汉的手.把老汉拉起来。老人起来后说:头晕,于是就扒在了我的自行车的车头上。这时,有人认出王老汉,就把王老汉的老伴给叫来了,其老伴见状便说:‘你撞哪了,是谁撞的’,这时王老汉不语……..于是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没有想到好心救助老汉却成为了肇事者了。请那位好心抱王老汉起来的大哥哥出来为我说话”。帖子发出后引起了网民热烈讨论。

  在损害事实方面,双方均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案件事实因双方证据均不足难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依据该条规定,法院虽然可以作出判决,但是案结未必事了,不服的一方必然会緾诉上访。承办法官以案件事了为准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反复做调解工作。在原、被告双方亲友、代理人积极配合下,最终双方达成了王老汉放弃对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一次性给予王老汉经济补偿2000元并当庭给付的协议。在当地网站上轰动一时的王老汉诉李女士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案结事了而告终。

  

作者:万德央 张克喜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