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讯
4月16日上午,来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陈国桢受贿案二审裁定维持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国桢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人民币四万元。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来安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4月15日,来安县某某烟花材料厂因麻杆炭自燃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后该厂被省安监局责令停业停产整顿。后不久,该厂在陈国桢的帮助取得变更登记营业执照开始营业。陈国桢以投资给该厂20000元为由,于2005年11月至2006年春节前,以红利的形式分三次收取该厂3万元贿赂款,每次各1万元;2006年后又收取该厂送给的9万元贿赂款。 此外陈国桢还收取其监管的公司、企业现金20000元、购物卡3900元的贿赂。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国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43900元,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宣判后,陈国桢提起上诉,经滁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