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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安徽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合肥市亳州路的天庆大厦,因住宅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被业主告到法院。2008年4月10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3000元经济损失。
原告齐克举原来住在合肥市长丰路41号2幢301室,该房屋于2004年8月被被告拆迁。2004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拆除原告43.04平方米住房,并在天庆大厦恢复楼给予回迁。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9月21日缴纳了房屋差价款,被告于同日将其安置在天庆大厦恢复楼1109室。该户型为框架复式结构,进门左手为厨房,右手为卫生间。卫生间的宽度为1.5米,厨房至卫生间的距离为1.9米。厨房与大门相连,无其他的通风、采光出口。原告认为,根据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原告被安置的房屋属于三四类住宅,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该厨房属于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米。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的出口。可被告给原告安置的房屋根本达不到这些要求,因此,原告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安徽大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没有给原告安置合格的房屋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被告作为拆迁人,应向原告提供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住房。天庆大厦恢复楼虽经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但其1109室的厨房与进门过道相连,致厨房净宽减少,对原告的日常生活安排带来不便,该设计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要求。对此被告应给付齐克举相应的赔偿。具体赔偿的数额,因无相应的标准,酌情确定赔偿3000元。因天庆大厦恢复楼系框架结构,厨房与客厅的隔断非承重墙,用户可自行隔断,故对原告诉称厨房面积不达标准的意见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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