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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网上银行业务给人们带来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储蓄合同纠纷。近日,芜湖市中级法院成功审结了该市首例网上银行存款引发的储蓄合同纠纷案。
市民吴龙先生轻信无担保贷款小广告,按照广告上“李经理”的要求,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建行存折的账号、密码等信息告知对方。又按“李经理”的指示,在建行储蓄网点开立另一个账户,以该账户签约开通网上银行,并在该账户上存入10万余元。约两小时后,吴先生被告知其存款已被人转账划走。为此,吴龙将建设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行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过程中是完全按照正常的银行业务程序进行的,不存在过错,吴龙关于要求建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吴龙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建行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擅自变更了客户的手机号码信息,也没有遵守交易限额的规定,故应当赔偿其损失。
芜湖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吴龙将其账号、密码及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告知他人,他人就可以利用这些信息通过建行网站开通该账户的网上银行服务普通客户功能。签约回执上的手机号码是客户在网上申请时预留的,银行只能视为是客户提供的真实信息,且吴龙在签约回执上签字确认也表明其对该项回执上载明信息的认可,银行并未变更客户预留的信息,银行系统向该号码发送相关信息并无过错。建行在客户能够准确输入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的前提下,对客户发出的转账、汇款指令予以接受并执行,是在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反规范程序的操作。作为储户,吴龙未能尽到对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致使他人控制其账户并将其存款转走,该项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据此,芜湖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吴龙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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