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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把律师告上法庭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固镇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作为接受委托的某律师,被委托人告上了法庭。

  2004年2月,委托人与受托人(某律师)达成了一份民事案件诉讼代理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实行风险代理,即应由委托人先行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受委托人支付,待案件胜诉并执行款到位后,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成。后经受托人诉讼,债务人已支付执行款。委托人认为自己与所在的公司先行签订了收回货款后提成的协议,然后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受托人隐瞒真情,未经自己同意,扣留了自己的提成款,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受托人则认为自己收取的执行款符合双方分成约定的,不同意交给委托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因执行款分成产生矛盾,诉至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作者:张红岩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