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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3月27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受贿案,被告人年夫喜、李侠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没收违法所得各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年夫喜、李侠(女)分别是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和民政助理员,与聘用人员陈纪海(已判刑)、邓辉(另处)均为该镇殡葬改革小组成员。2005年至2007年年初,被告人年夫喜、李侠伙同陈纪海、邓辉利用管理怀远县双桥集镇人民政府殡葬改革的工作职务之便,擅自同意将应火化死者予以土葬,先后收受死者亲朋赵某、陈某、张某、左某等二十五人次所送现金48000元,被其四人伙分,其中被告人年夫喜分得9850元,被告人李侠分得8850元。案发后,被告人年夫喜、李侠各退赃款10000元。
怀远法院认为,被告人年夫喜、李侠伙同陈纪海、邓辉利用殡葬改革的工作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48000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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