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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手术不成功成 医院被判担责任
 

  安徽法院网讯 患者骨折后到医院治疗,没想到由于医院过错导致手术不成功,给患者不仅带来了经济损失,而且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枞阳县法院判决被告枞阳县中医医院赔偿了原告因骨折固定手术不牢靠而造成的医疗、误工、营养、护理、精神损害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53 44.45元。3月24日,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余利系枞阳县会宫乡农民,2005年8月10日,其因驾驶摩托车在办事的路上与一货车相撞,左胳膊在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后,余利被及时送往枞阳县中医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余的伤情为:左肱骨骨干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该院行切开复位加钢板内固定术,结果左肱骨干骨折术后骨不连,螺钉部分折断。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余利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医院接受诊疗,被告为其行“左肱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加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在治疗过程中因复位不当及固定不牢靠,导致原告骨不连发生,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枞阳中医院认为皖南医学院的司法鉴定书得出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其辩解主张不予采信。原告因手术致“骨不连”,虽未构成伤残,但客观上造成了一年时间的误工,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一定的痛苦,故对其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作者:周正春 齐继福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