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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批用地程序违法 52位村民一审胜诉
 

  安徽法院网讯 因审批建设用地程序违法,从而引起五十二名村民状告某人民政府。日前,利辛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集团诉讼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依法撤销被告某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杜海业作出的土补字(2001)第316号审批建设用地通知。

  经审理查明,1990年3月26日,第三人杜海业的父亲杜兴土与村民董得祥、任超签定土地租用合同,租用二人承包的土地建浴池,总用地0.57亩,年租费240元,租期15年。1994年土地调整时,该土地收归村民小组。2001年第三人杜海业以1996年9月16日其与村民小组签定合同书,以5000元价格购买该地为由,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同年9月14日,被告某人民政府进行地籍调查,现场勘测。10月29日,杜海业向被告某人民政府交纳行政罚款3800元、土地变更登记费500元。12月11日,被告作出土补字(2001)第316号审批建设用地通知,但未将该通知送达给被用地单位村民小组。2005年租用地合同到期后,村民小组的五十二位村民要求收回土地,方得知第三人杜海业隐瞒事实真相,并已以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通知而获得土地使用证,五十二位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审批建设用地通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被告为第三人作出的土补字(2001)第316号审批建设用地通知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在作出审批建设用地通知前,并未对第三人杜海业给予行政处罚,只是收缴了罚款,且未将该通知送达被用地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审批建设用地通知的主张,应予支持,遂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丁伟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