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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3月19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郭宏岭与被告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科航空服务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06年1月23日,乘客郭宏岭准备去深圳,通过电话与安徽东科航空服务代理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购买了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承运的合肥到深圳的打折机票,票价为450元,航班起飞时间为2006年1月28日19点。
据原告郭宏岭陈述,1月27日,其因为私人原因不能前深圳,便立即与“东科”联系,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票手续。但对方称其买的是打折票,不能办理退票及签转。原告随即与深圳航空有限公司沟通,也同样被告知无法退票。在此后的两年时间里,其多次与两被告协商,均无果。因此,郭宏岭将售票的安徽东科航空服务代理有限公司和承运人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机票款450元。
两被告辩称,原告是因误机才要求退票的,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航班起飞前及时向被告提出退票要求,应当按照误机处理,不予退票;即使退票,也应按照有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不是全额退款。其主要依据是民航总局出台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22条第1款:“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
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未能退成的机票,机票上“不得签转及退票”的字样清晰可见。
庭审中,原告郭宏岭称其打的是一场“公益”官司,不同意调解。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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