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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公布财务报表 法院判决减收物业费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庐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物业公司因未按约公布财务报表,致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从而判决业主适当减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纠纷。

  徐丽君是合肥北都花园小区业主,在入住小区时与合肥吉荣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对其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定期公布财务报表。业主按期缴纳物业服务费,逾期按应缴金额每日加收万分之五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徐丽君缴纳了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次年,徐丽君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用,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庭审中,徐丽君辩称,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实行封闭性管理,允许外单位车辆长期自小区通行。家里的卫生间漏水,物业公司拒绝提供维修服务。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公布财务账目。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因此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则称其已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合同中虽然约定物业公司应定期公布财务账目,但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的财务使用情况不能随意公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丽君与吉荣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吉荣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徐丽君作为业主应按期缴纳服务费用。但吉荣物业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定期公布财务账目,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鉴于上述情况,对徐丽君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按85%的比例予以适当减收,并据此作出判决。

  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双方均应明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条文中加以明确。业主如需获得满意的物业服务,最好的方法就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尽可能全面、详尽的对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并依据合同解决纠纷,才能保障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费是物业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这样的约定必然促使物业公司及时、全面的公布物业服务费使用的财务账目,以便于业主进行监督。

  物业管理纠纷近来频频发生,庐阳区法院自2006年下半年以来,已经受理了包括柏景湾小区、亳州城小区、南国花园小区等涉及六个小区,100多户业主的物业管理纠纷。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是造成此类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作者:庐民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