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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3月6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庞坤、司辉、范永辉、李璐、赵丹涉嫌利用计算机犯罪一案,是亳州中院建院以来首例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件。 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坤任亳州市车管所协警员,并兼任该所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期间,与专门从事代办“车辆业务”(俗称“黄牛”)的被告人司辉,及安徽互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范永辉结识。2006年5月,被告人庞坤被亳州市车管所辞退后,被告人司辉又联系庞坤办理车辆“年审”。被告人庞坤从范永辉处获得修改公安交警计算机数据库所需的程序代码及配套软件,并在其帮助下成功修改二台车辆定检日期后,即与被告人司辉、李璐、赵丹预谋通过修改公安交警计算机数据库中车辆定检日期的方式,帮助办理“审车”为名由司辉亲自或通过他人收集了大量的车辆和违章驾驶员信息并骗取每车4000至8000元不等的费用。2006年11月,被告人庞坤从范永辉处获得消除驾驶员违章积分的操作方法后,被告人司辉又以帮助“消分”为名,收集违章驾驶员信息并骗取每人2500元至3500元不等的费用,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璐、赵丹提供帮助。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上述被告人通过非法修改、删除公安交警业务计算机数据库中车辆年检日期、驾驶员违章积分的方式,虚构“审车”、“消分”的事实,共骗取财物二百五十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坤、司辉、范永辉、李璐、赵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修改、删除公安交警计算机数据库中存储的数据的方式,虚构为他人办理所谓的“审车”、“消分”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相关刑事法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所指控罪行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不能成立。其认为被告人侵入公安网交警业务计算机数据库中车辆年检日期、驾驶员违章积分,实现审车和消分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中所规定的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被告人并没有虚构事实,其通过非法的手段达到审车和消分的目的,驾驶员及车主对这样的手段是有所知的。辩护人还辩称,本案所侵害的客体不是他人的财产权而是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无视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本案性质不是诈骗。 被告人庞坤、司辉、范永辉、李璐、赵丹均辩称,本案定性不准,不承认自己诈骗。 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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