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法槌之声 - 首页 [ 关闭 ]  

淮矿集团一矿长涉嫌贪污受贿受审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3月6日开庭审理了淮矿集团某矿退休矿长卢某贪污受贿一案,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卢某在任职期间,涉嫌侵吞公款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0余万元。

  检方指控涉嫌贪污受贿40余万元

  卢某现年62岁,1996年任某矿矿长,2006年12月退休,2007年3月19日因涉嫌贪污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1996年至2003年卢某在担任矿长期间,采取违规报销私人发票的方法多次侵吞公款达208899.84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0万元,共贪污受贿40余万元。

  来者不拒送来的钱照单全收

  1997年6月,卢某所在的矿与江苏省江阴市某贸易服务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在该矿履行合同向贸易服务公司发煤9080吨后,199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卢某在徐州市阳光大酒店房间内收受贸易服务公司副经理蒋某现金10万元。然而,有时人的贪欲在唾手可得的利益面前是无止境的,同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卢某在江阴市河塘宾馆再次收受蒋某现金10万元。

  贪污公款疯狂报销个人发票

  从1998年至2002年,每年清明节,被告人卢某安排其专车司机开车送其回老家扫墓,来回途中发生的费用由司机经手开支,回来后经卢某签批,共报销33099.3元;2001年8月,卢某安排司机开车载卢某及其家人一起到九华山、黄山旅游,费用由司机经手开支,回来后经卢某签批5964.4元在该矿报销。从1998年到2001年,被告人卢某多次将林某(女,自称与卢某有特殊关系)给他的,不应该在该矿报销的北京地区的餐费、食品、礼品等发票共计169836.14元交给司机,上述发票由司机经手经卢某签批后,拿到矿财务处报销,此款全部被被告人卢某侵吞。

  检察机关认为,卢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法院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作者:徐研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