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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被证券公司擅自卖出 法院调解原告获补偿
 

  安徽法院网讯 原告张某是某合肥大学退休职工,他于1993年在被告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开户并从事股票交易。1994年9月7日张某购买600648外高桥转配股票4760股,1996年8月20日张某再次购买0520武凤凰转配股票8 400股后,由于当时股市行情低迷,便持仓观望等待,不再进行股票交易。后股市行情好转,2007年5月28日,张某委托其爱人去被告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处要求卖出所持有的全部股票,但工作人员告知他的资料遗失,无法进行交易。后张前往相关部门查询,得知其所持有的股票已被被告于2000年8月1日和2000年9月7日以张某欠款未还为由全部卖出。此后,张多次与被告交涉此事未果,2007年8月15日张某诉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于调解书生效时一次支付给张某补偿金25万元。

 
  

  

作者:阮 兵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