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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依法判定2岁的男孩东东与被告章三父子关系成立。至此,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亲生父亲既不相认,又不愿做亲子鉴定的案件,被杜集区法院一审认定成立,父亲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300元,至儿子十八岁止。
2007年10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东东诉章三生身父亲确认纠纷一案,因原告仅有二周岁,故其母亲丽丽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丽丽诉称:其与章三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又同居生活,2005年7月,东东出生后一直随母生活,章三拒付任何费用。因其没有收入来源,为维护东东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法院判决确认东东与章三系父子关系,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500元,及以后的教育费、医疗费。
丽丽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对一些证人的问话笔录,证明丽丽与章三离婚后仍有男女关系。东东出生时的分娩协议书、医院婴儿产时记录、儿童预防接种证、计划免疫保偿合同书等都为章三的签名。
被告章三辩称,与丽丽已离婚多年,双方不存在男女关系。东东不是其子,要求确认父子关系无事实依据。但章三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为了确定东东系章三的孩子,母亲丽丽向法院提出,要求到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并预支了相关的鉴定费用。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章三,而章三拒不同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东与章三是否是父子关系的直接证据是章三的确认或者通过亲子鉴定的确认。章三称双方离婚后,没有再发生性关系。但丽丽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章三与丽丽离婚后有性行为发生,在丽丽入院分娩时,章三在分娩协议书等有关证件上签名,在东东出生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其母子的生活给予照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结合章三在本案审理期间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东东与章三之间具有父子关系。因此判决东东与章三是父子关系,章三每月给付东东抚养费300元,至东东独立生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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