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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被告六安市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4.3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沈某于2007年元月22日到被告处就诊,被误诊为胆囊结石,导致胆囊切除。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合议庭认为,被告门诊B超诊断有误,且手术时未将有关胆囊状况向原告法定监护人作必要解释,存在过失过错,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4311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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